【firstmen999】評論
第五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條事項,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 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水 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 依法實施檢查。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 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 、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 時,得命船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