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屬戶籍法第 65 條第 1 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A)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B)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C)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四親等內之血親
(D)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8667
統計:A(183),B(129),C(1093),D(95),E(0)

用户評論

Mune Dene】評論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被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3)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5)戶長與戶內人口。(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Jenny Zhao】評論

注意: 有修法喔

braces03w】評論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資料處理原則 第二點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Gary】評論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