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因年邁經醫師診斷有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下列何人不得向
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A)甲的配偶乙。但甲、乙兩人過去1年並未有同居之事實
(B)甲的五親等親屬丙。甲、丙兩人過去1年有同居之事實
(C)甲的鄰居丁。丁為甲的村長,且甲、丁兩人從國小到國中9年是同班同學
(D)甲的當地政府社會局(處)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0,B:0,C:11,D:0,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A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B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D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