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 Lin】評論
郵政法第九條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業精於勤,事立於豫】評論
分享一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共同海損應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 → 海商法 第111條。(B)共同海損係船舶航程期間,應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接造成犧牲及發生之費用 → 海商法 第110條。(C)郵件不分擔共同海損 → 郵政法 第9條。(D) 以上皆是。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