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208-1 條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用戶】準備國考中的一隻小書蟲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做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