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為大發號漁船主,經獲准核發「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享有補貼購油優惠,於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時,由油品公司按油牌價先予扣除後,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編列預算無息歸付油品公司。經檢察官調查結果,大發號漁船至漁船加油站購油後,將部分核配之優惠用油量回賣給加油站。檢察官就甲所犯詐欺罪為緩起訴處分,並命甲繳納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作為緩起訴條件。農委會基於上開事實,處甲 15 萬元罰鍰,並要求其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 70 萬元。甲主張農委會處以罰鍰並命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應先各自扣除緩起訴命繳納之 10 萬元,故甲僅須繳納罰鍰 5 萬元,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 60 萬元。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057
統計:A(81),B(161),C(1655),D(112),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台灣無戶籍國民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之情形:、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辦法、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的條件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16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入國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

【用戶】古比亞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印緬泰諧音(印下來免得被汰除)

【用戶】viva la vida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我都記緬泰印(麵太硬...因為你還沒熟啊) ,只是"印"要跟印度尼泊爾這個考點特別分清楚,這個部分用地理進一步區分就可以得到答案了,印度尼泊爾一區,緬泰印一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