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唦】評論
(A) 債權人未於時效內行使權利,則債權喪失(X)→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並未消滅,但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B) 時效完成後,對債權人之請求,債務人可拒絕履行 (O)民法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可拒絕給付。(指時效已過,可拒絕還錢)(C) 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消滅時效為15 年 (X)民法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利息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5年。(D) 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