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e Shen】評論
股東會的召開,原則上都是由公司董事會所召集,然而當董事會因故不召集股東會時,公司法第173條賦予股東得為了維護自身及公司權益,得在一定條件下自行召集股東會。
【吳喬】評論
第一百七十三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林佩妘】評論
注意有增訂:第 173-1 條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