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公司於 X1 年 1 月 1 日以完成 3 年服務內相關條件,給與一位高階主管在達成服務條件時,可獲得 1,000 股甲公司股票之權利。此一股份基礎給付必須以股票總額交割。若甲公司在第 1 年與第 2 年銷貨收入之年平均成長率超過 15%,則該主管可於第 2 年年底獲得 1,000 股甲公司股票;若在第 1 至 3 年之銷貨收入之年平均成長率超過 10%,則可於第 3 年年底獲得 1,000 股甲公司股票。服務期間內,公司預期該主管在第 3 年底前不會離職,且該主管在第 3 年底仍在職。股價資訊如下表:

試作:
【題組】 ⑴第 1 年底,甲公司銷貨收入成長率為 18%,並預期第 1 與 2 年之年平均成長率將達 18%。第 2 年底,甲公司年平均銷貨收入成長率為 16%,並預期第 1 至 3 年之年平均成長率將為 11%。第 3 年底,甲公司年平均銷貨收入成長率為 10%。試問此一股份基礎給付導致甲公司應於第 3 年認列多少員工薪資費用?(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3412
統計:A(266),B(3621),C(148),D(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及消費者便民服務查詢系統、調解vs仲裁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 45 條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企業經營者所屬或相關職業團體代表充任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主席,其組織另定之。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 11 條 調解委員會主席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具有消費者保護官身分者,代行其職權。直轄市、縣 (市) 政府因故無消費者保護官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時,得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派該會或鄰近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