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uck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一、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二、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A)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C)四、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D)
【用戶】James W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這題答案要改嘍~因為根據107/5/30修法通過的施行細則※4*3項,在大陸出生,父母一方是台灣有戶籍國民,一方是大陸地區人民,出生1年內必須在台灣設戶籍。 就算未在大陸地區設戶籍,但依新法規定,還不算是台灣地區人民。 這樣看來,依新細則,C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