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私立學校校產及基金的描述,何者符合私立學校法的規定?
(A) 設校基金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動用
(B) 基金及經費得借貸給非金融事業機構
(C) 得於基金總額三分之一內轉為投資
(D) 如有虧損應由全體董事及學校行政人員補足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4639
統計:A(1797),B(113),C(431),D(1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私立學校法第42條、各國幼兒教育制度

用户評論

馬自達】評論

名  稱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第 45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基金之管理使用,受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其先後或同時申請二所以上學校立案者,設校基金及設校所需經費應分別籌措及備足,由學校法人於學校立案前,設立專戶儲存,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互相流用。前項設校基金,其動支須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