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日本政府授予臺灣總督統治法源,1907年「三一法」比1896年「六三法」有何變化? 
(A)「三一法」使總督權力更加強大 
(B)規定總督的命令不得與日本本國法律或天皇勅令牴觸 
(C)取消總督律令制定權和緊急命令權 
(D)規定臺灣的軍事權力由中央管理,總督不得干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1818
統計:A(3),B(15),C(4),D(0),E(0)

用户評論

【用戶】積沙成塔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1896年6月3日日本在台灣所實施的特別法律,授權台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該條法律的正式名稱是「臺灣ニ施行スベ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即「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簡稱「六三法」。 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在這種情況下,「六三法」奠定了台灣總督之絕對權力的法律基礎,被一部份日本國會議員以其侵犯議會的立法權,而限其只能以實施三年為期限。 但是在1899年,日本當局又以必須延長三年為理由,再以法律第七號延長,1902年又再以法律第二十後延長三年。原本,日本政府聲明不再延長「六三法」,但1905年因日俄戰爭,兒玉總督擔任滿洲軍總參謀長而不在台...

【用戶】積沙成塔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1896年6月3日日本在台灣所實施的特別法律,授權台灣總督府得於管轄範圍內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該條法律的正式名稱是「臺灣ニ施行スベ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即「應於臺灣法令施行相關之法律」,簡稱「六三法」。 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在這種情況下,「六三法」奠定了台灣總督之絕對權力的法律基礎,被一部份日本國會議員以其侵犯議會的立法權,而限其只能以實施三年為期限。 但是在1899年,日本當局又以必須延長三年為理由,再以法律第七號延長,1902年又再以法律第二十後延長三年。原本,日本政府聲明不再延長「六三法」,但1905年因日俄戰爭,兒玉總督擔任滿洲軍總參謀長而不在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