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berzh Zh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第一項)。(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三)因公有公共設施瑕疵致生損害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九條第二項)。
【用戶】亂改答案~放狗咬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國八十六年,彰化縣和美鎮新庄國小某教師,因為體罰學生交互蹲跳五十下,學生昏迷七天後死亡,後來判國家賠償新台幣九十四萬元。來源:http://www.epochtimes.com/b5/4/11/19/n722189.htm(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