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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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小純】評論
民法92條第2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周華容】評論
本題是被脅迫的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