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mon1000】評論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的股東,對公司上市之股票,於取得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賣出六個月內再行買入,因而獲利者,公司應請求將利益歸於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以致公司遭受損害,對公司付連帶賠償責任。請求權期限:自獲得利益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則消滅。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價值之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凡仔】評論
短線交易的時間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