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A)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B)工程車及(E)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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