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翰】評論
增修條文第三條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Wendy Chiu】評論
不信任案1. 1/3立法委員提出 不信任案2. 不信任案提出後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投票3.以記名投票表決4.1/2立法委員贊成,則行政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5.行政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6.如不信任案未通過,則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