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對乙有新臺幣 800 萬元債權,經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獲勝訴判決確定對乙之 A 土地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漏未先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即先依債權人之聲請至土地現場查封,乙於現場獲知土地遭查封後,立即趁地政事務所還未為查封登記之前即出售該地予丙並辦竣移轉所有權登記,請問:
【題組】(一)乙、丙間所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之效力為何?(1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661
統計:A(44),B(575),C(99),D(22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罷免案之提出

用户評論

吳宗翰】評論

增修條文第三條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Wendy Chiu】評論

不信任案1. 1/3立法委員提出 不信任案2. 不信任案提出後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投票3.以記名投票表決4.1/2立法委員贊成,則行政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5.行政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6.如不信任案未通過,則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