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78 條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
【龜龜】評論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7條 ( 已移至第78條 ) 規定,保險人應提列多少額度之「安全準備總額」?(A)最近精算1至3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支出」→ [ 應改成 : 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 ](B)最近精算1至5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錯誤。 (C)最近精算6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錯誤。(D)最近精算1年之保險給付總額~錯誤。~解析 :一、此題的第67條已移至第78條,且內容也有所修正,將其列置比較如下 :⊙( 舊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7條 :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為原則;超過三個月或低於一個月者,應調整保險費率或安全準備提撥率。⊙( 新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8條 ( 安全準備之提存額度 )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