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78 條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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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7條 ( 已移至第78條 ) 規定,保險人應提列多少額度之「安全準備總額」?(A)最近精算1至3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支出」→ [ 應改成 : 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 ](B)最近精算1至5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錯誤。 (C)最近精算6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錯誤。(D)最近精算1年之保險給付總額~錯誤。~解析 :一、此題的第67條已移至第78條,且內容也有所修正,將其列置比較如下 :⊙( 舊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7條 :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為原則;超過三個月或低於一個月者,應調整保險費率或安全準備提撥率。⊙( 新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8條 ( 安全準備之提存額度 )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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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相關法條 :第 八 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6條 ( 安全準備之來源 ) :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二、本保險之滯納金。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7條 ( 安全準備之運用方式 ) : 本保險之基金,得以下列方式運用: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保險之投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8條 ( 安全準備之提存額度 ) : 本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最近精算一個月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