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ckywu201401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性別平等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