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簽發支票予乙用以給付貨款,惟乙要求應由甲之妻子丙背書外,並擔任支票如期付款之連帶保證人。丙於支票背面簽名並加註自己為連帶保證人,此時丙應負之票據責任為何?
(A)背書人兼連帶保證人責任
(B)支票連帶保證人責任
(C)支票背書人責任
(D)由執票人乙來決定丙應負背書人責任或連帶保證人責任,或兩者之責任並負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5305
統計:A(134),B(57),C(301),D(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票據法、支票付款人的資格、除權判決
用户評論
【R2】評論
[保證]不適用於支票第12條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Meng-ju Wu】評論
支票並無準用匯票之保證規定,倘若有保證人為擔保支票付款,在票 背記載「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實務為該記載連帶保證人者應僅生背書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