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為支付貨款,簽發面額為新台幣10 萬元之支票給丙,丙不慎遺失。就票據權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權判決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既已喪失對支票之占有,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B)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丙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C)丙得先對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後,再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D)丙完成公示催告之聲請後,若甲不付款即得對甲提起清償票款之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8512
統計:A(209),B(39),C(50),D(2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票據法、支票付款人的資格、除權判決
用户評論
【Yi-fan Hsu】評論
當支票遺失或被竊時,正確的權利保全順序為:1.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2.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3.聲請除權判決4.聲請人即可依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款而選項D當中,丙只進行到第二項的聲請公示催告,還沒有經過法院的除權判決,所以依規不能對甲提起清償票款訴訟;必須等法院除權判決後,遺失的票據才算真得無效!才能向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