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甲公司於 2014 年 7 月 1 日發行十年期,票面利率 4%,面額$1,000,000 之公司債,每年 6 月 30 日付息一次。債券發 行時之市場利率為 3%,發行價格為$1,085,30

【評論內容】甲公司於每年6/30付息,而發行日是2014/7/1已過了付息時間,故2014年不會支付到此公司債的利息

【評論主題】8.公司以正確餘額編製銀行調節表時,對未兌現保付支票之處理為:(A)列為銀行對帳單餘額的加項(B)列為銀行對帳單餘額的減項(C)列為公司帳上存款餘額的加項(D)無須列入調節

【評論內容】

一般正常情況下,未兌現支票屬於公司已記帳,但銀行未記帳的支出項目,應從銀行的對帳單餘額扣除。但本題目裡所指的保付支票則是指由銀行保證付款的支票,故銀行在保付時,已將該支票款的存戶存款中減除,因此即使該支票在編銀行往來調節表時尚未兌現,也不用再做任何調整

【評論主題】甲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向乙借款,簽發本票一張交付給乙,發票日記載為民國102 年3 月10 日、到期日為民國102 年6 月1 日,並記載丁為預備付款人。其後乙將本票背書轉給丙,但未記載背書日

【評論內容】預備付款人是匯票專有的制度,故記載在本票上即不產生票據上的效力,其記載視為無效(無記載)

【評論主題】A 簽發支票乙紙予B,B 背書轉讓於C,C 再背書轉讓於A,若上述背書均於發票當日完成,請問:若A 提示付款被拒,A 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A) B ‚(B) C ƒ (C)B 及C „ (D)A

【評論內容】

當C再背書轉讓給A(發票人)時,即為回頭背書。回頭背書的追索權為:1.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2.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評論主題】甲為支付貨款,簽發面額為新台幣10 萬元之支票給丙,丙不慎遺失。就票據權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權判決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丙既已喪失對支票之占有,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B)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丙

【評論內容】

當支票遺失或被竊時,正確的權利保全順序為:1.向付款銀行辦理掛失止付2.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3.聲請除權判決4.聲請人即可依法院的除權判決,向支票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款

而選項D當中,丙只進行到第二項的聲請公示催告,還沒有經過法院的除權判決,所以依規不能對甲提起清償票款訴訟;必須等法院除權判決後,遺失的票據才算真得無效!才能向付款人主張支付票款!!!

【評論主題】匯票付款人拒絕承兌者,執票人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A)向發票人行使再追索權(B)向背書人行使付款請求權(C)向發票人行使期前追索權(D)向發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

【評論內容】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故可知承兌發生的時間點應該是在匯票到期前。依票據法規定,匯票到期前可以執行的請求權應該是期前追索權

【評論主題】依票據法規定,一張發票地為澎湖縣,付款地為高雄縣之支票,其提示期限應為發票日後多久期間內?(A)七日(B)十四日(C)十五日(D)二個月

【評論內容】

所謂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內,是以行政轄區之劃分為準

這裡的市是指”院轄市”;在民國100年縣市升格前,院轄市只有台北市和高雄市

故本題的高雄縣和澎湖縣馬公市,行政轄區皆屬”台灣省”,故期限為七日內

【評論主題】支票之付款地為嘉義縣,發票地為澎湖馬公市,其付款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幾日內?(A)2個月(B)15日(C)10日(D)7日

【評論內容】

所謂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內,是以行政轄區之劃分為準

這裡的市是指”院轄市”;目前的院轄市有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

故本題的嘉義縣和澎湖縣馬公市,行政轄區皆屬”台灣省”,故期限為七日內

【評論主題】三、問答題(每題關鍵字2分,每題答案1分,共9分,答案直接寫在題目卷上)【題組】1.

【評論內容】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評論主題】【題組】4.森林的<曼妙>

【評論內容】

應該是受託契約,而非委任契約

【評論主題】10.「ㄘㄨㄢ」燙二、注釋(每題2分,共20分)

【評論內容】終止與期貨商使用市場契約,應即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評論主題】一、作文:(60分)「螺絲」是小小的零件,但我們日常生活裏的器物,幾乎都要使用到它;其物雖小,其用甚大,而且不可或缺。現在請以「一顆螺絲」為題,寫一篇首尾俱全的文章。

【評論內容】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董事及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四分之一"是由非會員之專家擔任

【評論主題】四、安平港未來至 100 年港埠設施之開發與興建將持續推動民營化,請彙整其項目並簡述之。應由政府投資建設之基礎設施工程,請彙整其項目並簡述之。(20 分)

【評論內容】

預備付款人是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指定在匯票發生退票時,為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的人

又因參加承兌為匯票所獨有,故本票及支票就不得記載預備付款人~~

【評論主題】【題組】 ⑸法定孳息

【評論內容】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期貨結算會員因期貨結算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對該會員之結算交割基金的受償順序為:1.期貨結算機構2.期貨交易人3.期貨結算會員

 

【評論主題】四、【題組】⑴何謂平面凸輪?(7 分)

【評論內容】應該由董事會陳明事由

【評論主題】【題組】 ⑶碘價(iodine value)

【評論內容】

按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