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票據法規定,一張發票地為澎湖縣,付款地為高雄縣之支票,其提示期限應為發票日後多久期間內?
(A)七日
(B)十四日
(C)十五日
(D)二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0385
統計:A(51),B(3),C(44),D(0),E(0)

用户評論

【用戶】黑黑婉如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130條: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用戶】Yi-fan Hs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所謂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內,是以行政轄區之劃分為準這裡的市是指”院轄市”;在民國100年縣市升格前,院轄市只有台北市和高雄市故本題的高雄縣和澎湖縣馬公市,行政轄區皆屬”台灣省”,故期限為七日內

【用戶】MING YUAN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所以現在要選15天沒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