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多久期間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A)二個月
(B)四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 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統計:A(2),B(20),C(20),D(150),E(0)

用户評論

doris20100401】評論

第22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