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謙】評論
對於禁止背書轉讓後的背書轉讓,不生票據法上票據權利移轉之效力,僅具有民法上一般債權轉移之效力,故無法向前手以外之人行使追索權。又民法上一般債權轉移的效力,隨著甲與乙解除契約,實際上該票據也不存在一般債權轉移的效力,故丙亦無法向前手乙主張金錢債權。
【今天要比昨日的我多】評論
甲是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故用票30條,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記載禁背,是為了保留對後手的抗辯權。
【slin】評論
發票人於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仍為背書轉讓,其效力為何?因票據上已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如仍為背書轉讓時,追索權不得網前追索至發票人,執票人僅得對前手行使民法上的一般債權。因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到期後,銀行得以「禁止背書轉讓」為由,拒絕付款;此時,前手對於執票人即屬於債務不履行,執票人得以債權人的身分,請求其履行債務,但不可以主張票據上的權利,對發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