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有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僞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B)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値
(C)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五作爲登記儲金
(D)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30556
統計:A(6),B(16),C(536),D(18),E(0)

用户評論

Yasuku】評論

第 70 條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B: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値 土地法第68條Ⅰ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AⅡ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