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等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 知後幾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爲放棄?
(A)5
(B)10
(C)15
(D)30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2913
統計:A(6),B(279),C(12),D(6),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優先購買權)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Ⅱ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