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suk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 土地法87條 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値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 百分之二十。2. 土地法173條 加徵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3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3. 平均3條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値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4. 平均26條 地價稅加徵二到五倍或照價收買,其新建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5. 土稅21條 地價稅加徵二到五倍。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7款(空地)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 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