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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第17條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特任;副委員長、委員、參事、處長、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書及科長、調查主任、編譯主任、編譯員六人、調查員四人薦任;其餘編譯員、調查員及科員、助理員,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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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2條 (適用人員)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人員,其退職、撫卹事項仍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