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oh04216】評論
第31條的第一小條
【Giselle】評論
郵政法 31
【Taickbin Chi】評論
郵政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 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