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Luck】評論
第 17 條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郵局外勤正取79感謝阿】評論
這題心機有點重,汽車所有人跟汽車駕駛人兩字之差
【q530125】評論
真的 被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