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c0420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99條(對不合法會計文書之處理)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第103條(內部審核人員之保障)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09條(會計檔案之移交)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