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mbykof】評論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下稱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由是可知,行政行為,非具備以下要件,不構成行政處分:1. 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2. 須為公法行為或公權力行為3. 須為針對具體事件之行為4. 須為單方行為5. 須為行政行為6. 須發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