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當事人之二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B)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適中0.439271
統計:A(263),B(254),C(416),D(240),E(5)

用户評論

【用戶】加我好友的都會上榜啦!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C)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錯誤因行政訴訟法236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規定 除本章別有規定,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從229開始只有提到 229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之規定  230簡易訴訟之變更 追加或反訴231得以言詞起訴 聲明 陳述232簡易訴訟之實行(獨任法官)233通知書之送達234判決書之簡化235上訴或抗告之規定235-1 裁定移送及裁定發回之規定 (確保見解統一之必要而移送最高法院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若最高法院認為未涉及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應裁定發回,並不得再裁定移送最高法院)235-1講白話就是 簡易訴訟覺得見解有問題可以問最高法院(然後當事人不能有意見)當最高法院說沒問題啊! 簡易訴訟就要乖乖聽話...

【用戶】ula777777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裁判經言詞

【用戶】2017移民一定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也錯: 依據行訴194---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答案改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