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股東會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會議或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多久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A)前一日
(B)二日前
(C)三日前
(D)五日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8947
統計:A(18),B(33),C(4),D(2),E(0)

用户評論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用戶】lost stars o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一百七十七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        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        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        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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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