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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一百七十七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 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 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 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