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蔡天龍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例如:對政府發布的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不能提起訴願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陳述(申訴)、行政訴訟業務陳述(申訴)方式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1. 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網路(臺北市民e點通--申訴類)。 ‧傳真陳述(申訴):(02)8369-2386。 2.具備文件為: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行政訴訟方式 如欲提起撤銷訴訟,可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