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某甲種旅行社辦理旅行業務時,其所為下列行為,何者未違規?
(A)辦理港、澳 5 日遊,納入觀光賭場(Casino)之行程
(B)辦理歐洲旅遊業務採用落地申請申根簽證方式帶團出國
(C)接待日本來臺旅行團時,安排未經旅客同意之歌舞秀節目
(D)販售未記載旅客姓名之機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2174
統計:A(30),B(10),C(0),D(4),E(0)

用户評論

史帝文】評論

A若屬觀光賭場,則不違規B歐洲申根國家,多為免簽證即可帶團出國,不需採落地申請(唯申根國家停留天數是合併計算,且每6個月總計停留天數最多90天)C應經全體旅客同意更換行程,且要全體團員簽同意書(只要有1個不同意或未表示意見都不行)D應記載旅客姓名

Atticus】評論

想請問樓上C選項的法源:(2/3的人數通過而變更法源)根據民法第  514條之 5:「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任意變更旅遊內容(包含行程先後順序)」,  如果有團員提議要更動,領隊一定要獲得全體團員同意後才可變更,同時為了避免事後發生舉證的問題,建議領隊以書面請全體旅客簽名確認。領隊如未經全體團員同意而變更行程先後順序,對於因此所造成的損害,旅行社仍然要負違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