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我國現行鄉鎮市調解條例,下列那一事件根本「無法」透過調解途徑來解決紛爭?
(A)有關不動產糾紛民事事件
(B)有關過失傷害罪刑事事件
(C)有關公然侮辱罪刑事事件
(D)有關強制性交罪刑事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8272
統計:A(58),B(141),C(57),D(4693),E(0)

用户評論

K. S.】評論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參考資料

用心感恩】評論

刑法並無『公訴罪』這個名詞,其正確名稱為『非告訴乃論罪』,之所以大家容易混淆乃是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乃係檢察官於偵查認為有犯罪之嫌疑時,會扮演國家的角色去行使公權力對破壞國家社會個人法益之人予以起訴,所以大家就會誤認非告訴乃論叫公訴罪。

行百里者半九十:勉人持之以】評論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罪。   罪名               偵辦啟動條件  告訴乃論       由犯罪被害人或具有告訴權之人主動提出非告訴乃論   由檢警主動偵辦調查來源:http://www.rclaw.com.tw/post-274-8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