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匯票未載付款地者,以何者為付款地:
(A)發票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
(B)付款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
(C)執票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
(D)參加付款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5),B(16),C(3),D(0),E(0)

用户評論

【用戶】JollyHugo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24 條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九、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