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葵葵】評論
民法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Allen Chu】評論
感謝樓上無私的分享
【Bruce Lee】評論
民法1073 1073-1 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