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個人向 B 銀行借款,B 銀行要求甲簽發遠期支票以為將來清償之用,且囑咐借款人甲商請 A 公司及信用可靠之第三人於該支票上背書後,再轉交支票給 B 銀行。因此,甲開立一紙遠期無記名支票,並於支票背面蓋上 A 公司印章為背書行為,且洽請好友乙亦於該支票進行背書,但乙於該支票背面為空白背書簽名時加記「保證人」字樣。經 A 公司、乙背書後,甲將該支票再轉交給 B 銀行。後來甲對 B 銀行所負債務到期,未能對 B 銀行清償債務;因此,執票人 B 銀行於完成對該支票之保全程序後,向 A 公司、乙請求負背書人之清償責任。試問:
【題組】⑴ A 公司可否抗辯其背書簽名欠缺公司代表人之簽章,故簽名無效,且甲無權代表公司用印,從而不負背書之責;或抗辯其於票據上之簽名非以轉讓為目的,故非為背書行為,而係保證,但 A 公司不得為保證,從而此保證對 A 公司不生效力而無須負責?(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1667
統計:A(15),B(7),C(4),D(114),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