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⑵甲於向 A 壽險公司締結前述契約後,另又向 B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壽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締約時乙已年滿 17 歲,並由乙親自簽名於要保書之被保險人欄位上。乙於 18 歲時,遭逢意外事故而受傷住院。住院期間共十日,其醫療費用共支付 20 萬元。經查,甲與 A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保險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給付 1,000 元,因同一意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15 萬元;甲與 B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 1,500 元,因同一意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乙持醫療單據正本向 A 壽險公司請求15 萬元後,復又向 B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孰料 B 壽險公司以其與甲所訂立之契約條款約定僅接受醫療單據正本理賠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乙得否向 B壽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得請求,其得請求之數額為何?(20 分)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請接第三頁)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140 全三頁第三頁等 別:三等考試類 科:司法官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7037
統計:A(15),B(113),C(4),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