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那】評論
民法467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雅】評論
(A)464條(C)466條
【Eva Wang】評論
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nnnn還其物之契約第 466 條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第 467 條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nnnnnnnn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