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索隆阿男仔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14條內容: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7. 下列何種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A)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B)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95 行警﹞修改成為37. 下列何種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不得補正? (A)有重大明顯瑕疵者 (B)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用戶】喬治小肥肥貓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114條 第1項: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B)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C)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D)行政程序法 第110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