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清償地若無法依其他情形決定者,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契約,其清償地應為:
(A)訂約時物之所在地
(B)訂約時債權人住所地
(C)訂約時債務人住所地
(D)訂約時物之生產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5121
統計:A(198),B(34),C(20),D(6),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314條(清償地)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 第314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314條(清償地)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314條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