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z Hsu】評論
第 11 條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
【Joanne Lee】評論
比較:商港法【修正日期】民國100年12月6日【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第12條(收取商港服務費)【相關罰則】§72 為促進國際商港建設及發展,航港局應就入港船舶依其總噸位、離境之上下客船旅客依其人數及裝卸之貨物依其計費噸量計算,收取商港服務費,全部用於國際商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