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 Oradee】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57 條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mickey】評論
喔! 謝謝~
【Ya Ya Chou】評論
是為了避免剝奪山地原住民的權利嗎?因為就算是鄉民,但不一定是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