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don Horng】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八條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人之限制 )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 (通過或否決之效果 )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OMG】評論
重要補充:
【松岡洋子】評論
個人就是被行政院長所誤導;要不本選D的....= =|||
【uuuu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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