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月兒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增 第1條(人民行使直接民權) (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2)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00002&k1=%E6%8F%90%E5%87%BA%E6%86%B2%E6%B3%95%E4%BF%AE%E6%AD%A3%E6%A1%88%EF%BC%8C%E4%B8%A6%E6%96%BC%E5%85%AC%E5%91%8A%E5%8D%8A%E5%B9%B4%E5%BE%8C%EF%BC%8C%E7%B6%93%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8%87%AA%E7%94%B1%E5%9C%B0%E5%8D%80%E9%81%B8%E8%88%89%E4%BA%BA%E6%8A%95%E7%A5%A8&k2=&k3=&k4=&kwid=8922&cd=2012/5/21
【用戶】龍凌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