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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警察偵查犯罪規範第三十條規定: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一、單純犯罪案件之偵查,以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為主;犯罪嫌疑人之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協同辦理。例如,住宅竊盜。二、犯罪行為牽涉二以上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以結果地之警察機關為主,其他相關警察機關配合協助。但以車輛犯罪或被害情形牽連數縣市者,以有初步犯罪結果之警察機關主辦為原則。例一,某甲失蹤,三日後被發現陳屍在大安區,由大安警察分局負責偵辦,並填寫刑案發生紀錄表。例二,某甲駕駛計程車分別在政治大學附近、景美愛買百貨附近以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附近搶奪單身婦女,視為三件獨立的刑案,各分局各自負責偵辦;雖然台北市警察局可以責成大安警...
【sanji791030】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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